关于补充受理毕业生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通知

学生发〔2020〕28号

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议精神,现对2020届及更早年度毕业、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进行一次性补充受理。请各学院广泛宣传该项资助政策,积极排摸,确保学生知晓或应该知晓本通知内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

以前年度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补申请。但是,必须是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并且是应届毕业时签订的就业协议为3年以上的服务期限。

其中有关解释如下:

1.关于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4)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资助标准和方法

1.2014年6月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2014年6月以前毕业的,每学年补代偿标准不超过6000元。

2.本专科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且仅对毕业生最后学历阶段给予资助。

3.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在校期间享受了部分学费减免的,获得的补偿款不能大于实际缴纳的学费。

4.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在基层服务的3年里,每年按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总额的1/3进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毕业生本人按要求在上海学生资助平台(http://shxszz.shec.edu.cn/infomssh/login_online.jsp)进行资格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并及时联系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告知申请情况,联系经办老师(施老师)审核。

资格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承诺书、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提供)、助学贷款还款委托书(申请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等材料,扫描件上传至资助平台系统,并按要求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学生处经办老师。

此次补充申请的学生请在11月20日前完成在线资格申请。

一般情况下,应届毕业生在当年7月前进行资格申请,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毕业当年12月底前进行资格申请。

四、联系方式

请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电话联系学生处施老师,在初步核实学生学籍和就业相关信息后,学生处将告知并指导后续网上操作事宜。联系电话:58137897。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处

2020年11月2日


发布时间: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