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自 2026年11月1日 起,学校向校外个人支付属于七个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费,须依法按增值税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同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按规定预扣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与个人所得税分别处理,互不替代。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 不超过 20,000 元 | 20% | 0 |
| 超过 20,000 元 至 50,000 元 | 30% | 2,000 |
| 超过 50,000 元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