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30      访问次数: 223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沪教委民2015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

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再列入《定价目录》。为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本市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价格监管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学校可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2015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二、民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在2015年招生工作启动之前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一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收支情况、费用减免政策、退费规定、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三、民办高等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四、民办高等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体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民办高校向在校学生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图书证、体锻卡、毕业证、就餐证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心理测试费费用。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六、民办高等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七、民办高等学校应将学费、住宿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抽逃或挪用。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建立教职工收入与学费收入同步增长的动态机制。

八、民办高等学校应加强规范收费自律,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市教委将联合价格监管部门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对于损害其他学校或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2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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