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想要找的
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首页
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信息公开
I-学生事务管理
I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部门首页
部门概况
组织架构
人员分工
所获荣誉
规章制度
工作动态
要闻
部门快讯
通知公告
重要文件
部门文件
短消息
公示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学生办事
教职工办事
其他办事
SJQU-WI-JW-606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8-01
SJQU-WI-WB-007 上海建桥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Status in SJQU
2024-08-01
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延缓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024-08-01
每页
14
记录
总共
3
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码
1
/
1
跳转到
热点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