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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026-04-27
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沪教委审〔202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推进上海市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上海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单位内
2026-04-27
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审计条例来源:上海市审计局(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
2026-04-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维护经济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一)加大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以及本市相关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着力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等情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瓶颈,揭示和反映相关调控部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发挥政策效应。(二)加强对公共资金的审计推进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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