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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
2013-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00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
2013-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
2013-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
2013-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
2013-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
2013-05-19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2013-04-14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2013-04-12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 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850128 【实施日期】 1985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
2013-04-12
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9年4月19日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是中国工会的象征和标志。工会各级组织和每一名会员,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第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第四条 为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会徽须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标准制作。会徽为圆形,直径为20A(A为长度单位)的会徽,“中”、“工”两字笔画宽度为1.4A,两字外圆线宽度为0.3A,“工”字与“中”字之间、“中”字与外圆之间的间距为1.25A,“工”字上下半圆形之间的间距为1.5A。会徽底色为红色,艺术字造型及外圆线为金黄色,颜色标准为:红色(C0、M100、Y100、K1
2013-04-01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工厅组字[1992]21号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规定,充分发挥
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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