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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11月1日起劳务报酬增值税代扣代缴》的通知

2026-09-24453

沪建桥院财〔2026〕3号

全校各二级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特定服务价款时,需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服务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共7类服务。搬运、简单加工修理、建筑劳务等劳务不适用本代扣规则,仍按原方式办理。

起征点与征收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单次(日)销售额1000元,同一单位单次支付超过1000元的,由付款单位代扣增值税;未超过1000元的免征,但仍需做零申报。现行优惠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附加税费在扣缴增值税时一并扣缴。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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