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的聘用应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一、定义
1.短期外籍教师是指受邀到我校交流、访问、授课、合作科研等活动,每次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180天(含)的外籍教师。
2.长期外籍教师是指到我校工作180天以上的教师。按其工作岗位性质,外籍教师可以分为语言类外籍教师(以语言知识和技能教学为主)、专业类外籍教师(以专业课教学、科研工作为主)。
3.项目类外籍教师指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等来校的外籍教师。
二、聘用条件
1.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聘用条件:对华友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不散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有损中国声誉的信息,不传播宗教,无犯罪记录等。年龄一般在25-60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发音清楚,口齿流利,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英、日语母语国家优先考虑。
3.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所学专业必须和岗位工作内容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
三、聘用材料
1.长期外籍教师须提前三个月提供如下材料,用以审核聘用资格:
1.1.有效护照及护照规格的照片;
1.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信仰、婚姻状况、连续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紧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3.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海牙认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证明;
1.4.近期体检证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1.5.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海牙认证的外籍教师所在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6.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推荐信(推荐信需要注明推荐人职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
1.7.个人相关证书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1.8.办理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短期外籍教师除上述要求之外另须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2.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许可;
2.2.Z类签证(我校协助出具工作许可通知等证明材料)。
四、聘用流程
1.外籍教师的聘用纳入学校教师招聘总体计划。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学科建设需求、科研基地和平台需求,制定外教聘用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对外交流办公室递交《外籍教师招聘需求表》并于人事组织处备案。
2.对外交流办公室负责审核拟聘用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资质,二级学院对拟聘外籍教师进行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外交流办公室反馈《拟聘外教面试意见表》。
3.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标准版聘用合同,明确外籍教师行为准则、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薪资待遇、双方权利和义务、考勤管理及违约责任等,学校与外籍教师另行约定的条款可以合同附件形式随附。外籍教师用工前,需到人事组织处办理校内入职手续。
五、续聘与解聘
1.外籍教师合同期满前3个月,二级学院须提交《续聘外教意见表》,如表现良好,可以续聘。
2.外籍教师合同期间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出现了严重的教学事故或违法犯罪者,应立即终止合同,由二级学院提供相关证明,对外交流办公室核实情况,并协同人事组织处进行终止合同处理,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聘期内外籍教师若有传教或干涉我国内政的言论或行为,学校有权给予解聘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